2月23日,在2019年柳州市“春風行動”專場招聘會現場,記者發現有個別企業仍標注性別要求,還有一家企業發布的招聘信息涉嫌性別歧視。這家名為柳州明宇機械有限公司在招聘會計崗位時,雖然沒有性別要求,但明確提出要“已婚已育”。

  對于女性就業問題,現行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旗幟鮮明地提出“反對就業歧視”。就在不久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招聘環節當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可以說,柳州明宇機械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明顯違背了法律法規所劃定的“紅線”。等待這家公司的,將會是法律法規的嚴懲。

  不過,在嚴懲這家公司的同時,我們也需要反思,為什么在《通知》出臺之后,對女性的就業歧視仍禁而不止?如何“應對”就業競爭中女性特別是未婚未育女性的“先天弱勢”?

  女性遭遇就業歧視,多是因為其特殊的生理狀況及其衍生的休假、待遇等問題。雇女員工,往往就意味著要承擔“在特殊時期予以特殊照顧”的社會責任,這對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用人單位而言顯然是一種負擔。正如柳州明宇機械有限公司招聘負責人所說的那樣,如果招聘“未婚未育”的女性,“做不夠兩年要結婚生孩子,結婚要休息一段時間,生小孩又要請假休息一段時間,工作很難開展?!?/p>

  “工作很難開展”的背后,是用人單位的焦慮。目前,我國反性別歧視的法律不可謂不健全,對就業歧視的處罰力度不可謂不大,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的這種焦慮得不到緩解,招聘中的性別歧視會依然存在。只不過,在法律法規的高壓下,從明面轉到了暗處。最終,女性特別是未婚未育的女性還是面臨就業難題。

  生育是女性的權利,相關部門應該切實保障這個權利,而不能停留于口頭支持。行政手段是必需的,在加大對相關用人單位處罰力度的同時,相關部門還可以參照有關特殊群體就業保障辦法,為一些對性別無特殊要求的企業制定“女性就業比例”,對安排女性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上的處罰。

  與此同時,相關部門還應借助經濟手段扼制性別歧視現象。所謂的經濟手段,指的是將女性的權益保護與用人單位減負掛鉤。相關部門應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切實考慮到女員工在特殊時期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制定相應的政府補助政策。比如,提高生育保險的補助金額,或者給予用人單位適當的政策、稅收優惠等,以補償用人單位因招收女性員工而承受的經濟損失,鼓勵用人單位平等招收和使用女性員工。

  總之,應對就業中的性別歧視,不能口惠而實不至。只有統籌兼顧女性與企業的現實利益,盡可能地提供切實的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