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日前發布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辦法》共26條,就女職工勞動保護范圍、責任主體、細化勞動保護措施、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實現對女性職業群體的全覆蓋

  近年來,山東省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女職工人數已超過800萬。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尤其是“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如何更好地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山東省司法廳政治部主任劉淼介紹,《辦法》首先明確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范圍,將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女職工統一納入保護范圍,實現了對女性職業群體的全覆蓋。

  《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工會、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機構的法定職責,重點明確了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各項義務和限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心理健康等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在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增加經期、待孕期、圍絕經期“三期”保護

  《辦法》細化了女職工特殊時期勞動保護措施。在產假方面,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人為本、適度保護、制度創新的原則。”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侯復東說,在國家規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護基礎上,創設性增加了經期、待孕期、圍絕經期的保護措施。這些規定填補了制度空白,同時增強了可操作性。

  《辦法》要求,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給予保護。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明確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

  “《辦法》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劉淼介紹,規定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為女職工提供健康知識講座、心理咨詢等服務,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女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如何維權?《辦法》明確了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用人單位違反《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或者申請調解、仲裁。企業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違反《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來源:新銳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