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片資料片
當事人張敏(化名)資料片當事人張敏(化名)資料片

  2018年,被多名律師稱為“山東就業歧視第一案”終審裁定有了結果,法院認為張敏(化名)不具備起訴資格。

  其實這件事與張敏并沒有直接關系。她是曾在濟南就讀的一名大學生如今也已經畢業。2017年她在瀏覽就業網站發現一則招聘信息中寫有“優秀男士優先”,張敏認為這是性別歧視將該公司舉報至人社局。可令她沒想到的是人社局卻不認為這種說法屬于性別歧視,張敏不滿答復將人社局告上法庭。記者 劉云鶴

  招聘標注“優秀男士優先”

  女大學生舉報“性別歧視”

  張敏是在濟南就讀的一名大學生,2016年12月臨近畢業時,她登錄某就業網站為找工作做準備。

  12月的一天,她瀏覽中華英才網時注意到山東一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騰達(公司化名)的招聘信息。信息上招聘的是財務經理一職,任職要求第一條就是“年齡30-35歲,形象好,氣質佳,優秀男士優先”。

  張敏覺得該職位并不是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崗位,而“男士優先”就意味著同等條件下錄用男性不錄用女性,女性的錄用標準被提高,這屬于就業中的性別歧視行為。于是她向該公司所在地的直接監管部門——濟南市歷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寄出了舉報信,要求責令該公司改正歧視行為,并對其進行處罰。

  很快張敏就收到了濟南市歷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回復,回復中稱:用人單位招聘信息中有“優秀男士優先”的任職要求一事屬實,但用人單位招聘存在性別歧視一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人社局認為定論為歧視過于偏頗

  不同意此說法她狀告人社局

  張敏不滿歷城人社局的答復,因為沒有應聘無法起訴公司,于是將歷城人社局告上法庭。

  歷城區人社局對于張敏反映的情況,給出了五點答復,第一公司現有財務經理全部為女性,第二希望能夠招聘一名能夠適應出差等較艱苦工作的財務經理,并不拒絕優秀女性入職該公司,第三,招聘信息職位介紹一欄明確了性別不限。

  此外,該公司女性職工比例為百分之四十四,接近一半。公司及時刪除了優秀男士優先的任職要求,同時保證今后不會出現涉嫌性別歧視的招聘信息。因此,該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的規定。

  2016年12月13日,歷城區人社局接到張敏舉報,2016年12月15日立案,并在當天對用人單位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2016年12月20日將調查情況書面答復給舉報人。

  對此騰達公司也回應,公司自成立以來不存在任何歧視女性的行為,尤其是財務部門,一共5名財務人員,其中四名是女性,而且財務經理也是女性。就公司所屬集團來講,集團各公司財務經理有百分之九十是女性,所以張敏的訴訟沒有任何事實以及法律依據。

  歷城區人社局認為,騰達公司曾在招聘信息中記載,優秀男士優先,但并非等于提高女性的錄用標準,構成性別歧視,優秀男士優先并非否認優秀女士優先。對于優秀男士優先是否屬于性別歧視,理論界還尚未定論。從法律上看,性別歧視應該是認為一種性別優于另一種性別。不能因為出現優秀男士優先就定論為性別歧視,這一認識過于偏頗,如果標注優秀女士優先,大多數男性不會認為是性別歧視。

  歷城區人社局還表示騰達公司考慮到可能會傷害到張敏,于是自行刪除了優秀男士優先一詞,這并不意味著優秀男士優先屬于性別歧視,寫明優秀男士優先并非就是在其他條件一致的情況下,錄用男性不錄用女性。

  無論是舉報還是起訴

  初衷其實都是希望能夠推動性別平等

  而張敏的律師認為,性別不限是該網站固定設置,而用人單位自行填寫了“優秀男士優先”的任職要求恰好反映了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傾向。

  他表示,公司女性員工比例比較高,這與差別錄用不同性別員工沒有關系,并不能掩蓋公司優先錄用男性,提高女性錄用標準的事實,“人社局和騰達認為,女性不能適應較艱苦的工作;男性是優先,女性是不拒絕,如果兩名同樣優秀的應聘者來求職,公司肯定是錄取男性不錄取女性。”,律師表示,兩者很明顯不是一樣的錄用標準,女性的錄用標準高于男性。公司刪除任職要求的行為,并不能說明公司沒有違法,只能說明公司進行了更正修改。

  張敏曾公開表示,性別不應該成為一個人成長發展的障礙,對于女性來說掌握經濟主動權是她能夠支撐自我發展的關鍵環節,“當時正值畢業季,聽過很多同學在找工作過程中遇到性別歧視。”比如銀行招聘中男女生分開筆試,男生錄取的分數線要比女生低得多,再比如校園招聘會,遞簡歷的時候企業會拒收女生的簡歷,走在校園里也會收到招聘簡章要求男性本科以上學歷,女性碩士以上學歷。

  “這些經歷讓我越來越覺得,關注女性在就業時遭到的歧視的重要性,無論是舉報還是起訴,自己的初衷其實都是希望能夠推動性別平等,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給女性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和選擇權。”張敏稱,她希望可以通過起訴這種歧視性的招聘,改正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向整個社會傳達男女平等的正能量。

  法院:原告并未實際應聘 不具備起訴資格

  就在很多人關注這屬不屬于就業性別歧視時,法院給出了不具備起訴資格的裁定。

  2017年11月17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簽署《行政裁定書》,裁定: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駁回原告起訴。也就是說張敏不具有起訴資格。歷城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該法第49條第一項也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之規定,該法的宗旨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等,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上述規定對舉報的主體不做資格限制,體現了勞動權益監管實質上是保障不特定公共利益的秩序性監管。如果舉報人是被舉報單位的職工,認為被舉報單位的行為侵犯其與勞動有關的權益,舉報人可以通過勞動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范尋求相應救濟。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舉報后進行了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了原告,因舉報而發起的行政行為至此已經完成。至于被告調查后是否具有立案的必要以及是否對公司進行處罰,并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最終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希望提醒監管部門對就業性別歧視的監管職責

  2017年12月1日,張敏因不服訴訟裁定結果,將上訴狀郵寄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撤銷、變更或發回重審。2018年2月24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署終審《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至此,此案的訴訟及上訴流程均已走完。此案目前還在申訴。

  對于這個結果,張敏再次表示,希望提醒監管部門對就業性別歧視的監管職責,還有就是讓更多人意識到就業性別歧視的違法性,因此是否繼續法律流程主要取決于這個案子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討論。同時也希望人社局認識到,發展如此迅速的社會,就業歧視又以哪些新形勢出現了,很多人的認知跟不上。并且她表示,盡管申訴流程將是更加漫長無期并且耗費精力的,但如果繼續堅持能夠有助于推動人們對就業性別歧視的認知,那她將是不惜投入時間的。

  為此記者采訪了濟南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他稱,張敏看到招聘信息之后向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投訴舉報,是基于法律規定男女具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張敏表示,反歧視是全人類共同的命運,希望能夠通過這件事推動性別平等,“希望女性遇到問題時勇敢站出來維權。”

  從投訴公司到狀告人社局,在旁人看來并沒有觸犯她的利益,而她卻一直在為這件事奔走著,張敏說作為全體女性一員,自己有這個責任繼續。

  專家解析:

  公司招聘信息確屬性別歧視

  此案是否屬性別歧視,張敏是否有訴權,律師和專家也有不同的意見。

  山東女子學院社會與法學院副教授王金玉表示,以前叫男女平等,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叫性別平等,無論是性別平等,還是男女平等,這個東西屬于一個人的思想意識的問題,在經濟基礎以上,如果社會發展中,溫飽解決不了了就談不上男女平等,性別平等。“我們國家的這種平等意識還未形成一個完善的系統,不像主流意識。”她說,憲法現在還是要求男女平等,問題是怎么叫男女不平等呢?”

  她表示,就業中男女不平等又體現在兩個方面,相關法律規定在就業過程中,一系列條件內不能設定男性女性,因為國家有一些特殊的工種,比如說,礦山,井下或者重體力的工作女性是沒法干的,“所以法律不讓女性干的工作這些你可以說只要男性,但是說這個工作女性能干,先不論辛苦不辛苦,你在原則上就不能說是男性優先或者是優秀男性優先,這樣就屬于性別歧視。”

  王金玉分析稱,法院說法也是有道理的,確實沒有牽扯到具體利益,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我們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不過律師說的也有一些道理,法官很忙,不管違反不違反,但是在法院系統當中,不足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案由來處理。所以說判斷平不平等,不是法律的具體問題,而是涉及到憲法的問題。不僅涉及到個案,還涉及到整體的問題,像這樣的案例應該怎么判,法院沒有案由。

  她還表示,也得實際考慮人社局和企業的做法,企業在招工的過程當中,為自己的經濟利益考慮,他們也想招男同志,男同志不涉及到懷孕、哺乳期,但是女同志懷孕哺乳期等會耽誤事。“但是從整體利益來講,女同志懷孕生孩子也不是為自己的經濟利益服務,也是為整個社會服務,如果都不生孩子,人口老齡化會越來越嚴重。”王金玉說,國家鼓勵生孩子,不是一個家庭的事,更不是一個社會的事,這是一個家庭利益和社會利益平衡的過程。”

  王金玉說,現在很多企業都學乖了,招聘的時候從來不這么明顯的說,男女都是一樣的,真正錄取的時候可能男性的比例要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