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將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并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每5年至少調整1次。這是記者從11月15日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發布會上了解到的。

  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于富華介紹,在構建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存在一個突出的問題,即由于沒有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調整工作缺乏科學依據,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走上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解決這一突出問題,國家出臺《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后,我省迅速行動,制定出臺《實施意見》,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可以說,頒布實施《實施意見》,既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對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施意見》共6條,從待遇確定、養老金調整、繳費激勵、繳費檔次、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6個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務。

  一是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并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其中:65—74歲、75歲(含)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高于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5元、10元。對老年參保居民予以適當傾斜,主要是考慮到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部分年齡較大的老年居民沒有繳費或繳費年限不長,無個人賬戶養老金或金額較低,保障這部分人基本生活作用還不夠強。因此,我們按照中央《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居民傾斜政策。

  二是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情況,適時提出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省委和省政府確定。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每5年至少調整1次。市、縣(市、區)基礎養老金的調整,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需要說明的是,5年至少調整1次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既明確了制度的約束性,體現了調整的靈活性,又合理引導社會預期。

  三是建立繳費年限養老金激勵機制。為鼓勵引導居民早參保、長繳費、不斷保,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后(不含補繳年限),每多繳一年,在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每月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四是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準調整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年參保繳費額等情況,適時提出全省統一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檔次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執行。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最低繳費檔次標準,每5年調整1次,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準。

  五是完善繳費補貼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標準,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根據現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對選擇3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6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對選擇8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同時,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六是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7號)規定,開展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對未開展委托投資、留存在地方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嚴格按規定存銀行、買國債,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下一步,人社部門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認真落實《實施意見》,讓這一惠民政策足額兌現、落地,進一步增強參保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