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10月30日訊(記者 楊永明)因保險合同糾紛,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下稱人保壽險煙臺中支)業務員于某某將“東家”告上法庭。雖然審判結果以保險公司被判令賠付告終,但一年左右的庭審周期或讓保險從業人員也體驗到了一次理賠難。
于某某系人保壽險煙臺中支的業務員。2013年6月,于某某為配偶張某某在自己公司人保壽險煙臺中支投保了人保壽險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人保壽險附加百萬身價惠民意外傷害保險、人保壽險附加百萬身價惠民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等共計三份保險,該三份保險的業務員均為于某某。上述保險合同均自2013年6月1日起生效,于某某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017年6月6日4時許,張某某駕駛車輛與他車相撞,導致張某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鑒定,張某某對事故發生負次要責任。此后,于某某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申請理賠未果,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并主張人保壽險煙臺中支立即賠付其自駕車意外身故保險金120萬元。
案件一審過程中,人保壽險煙臺中支先是以“張某某與人保壽險煙臺中支簽署的該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為由拒絕理賠。
人保壽險煙臺中支辯稱,根據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而本案涉案保險合同是于某某在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為張某某投保的該保險,并偽造了張某某的簽字,因此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于某某丈夫張某某生前于2013年2月8日在中國農業銀行煙臺門樓分理處為自己辦理存折一份,并分別于2013年6月3日、2014年7月31日、2015年7月2日、2016年7月18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繳納保險費,每年繳費額度為2025元。同時,涉案保險合同生效后,人保壽險煙臺公司處的客服人員曾電話回訪張某某,張某某在電話錄音中對涉案保險合同的年繳費額度、投保人出生年月日有關信息回答無誤,并認可投保資料中的簽字為本人所簽。
法院認為,于某某之訴請其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應予以支持。人保壽險煙臺公司之抗辯理由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人保壽險煙臺中支給付于某某保險金120萬元。
一審宣判后,人保壽險煙臺中支不服,以一審法院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投保單中的投保人簽字非張某某本人所簽,但每年保險費的支付均是通過其銀行存折支付,因此被保險人簽字雖非張某某所簽,但從交納保險費的行為看,張某某是認可了本案保險合同,故即使投保單上非被保險人簽字,也可以認定張某某同意訂立本案保險合同,本案保險合同應具合法效力。同時,法院認為,人保壽險煙臺中支未舉證證明其已就相應條款對投保人張某某履行提示義務,并據有關法律規定認定人保壽險煙臺中支主張的免責條款不生效。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人保壽險煙臺中支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