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各類妨礙民警執行公務的新聞屢見報端

  不少民警在正常執法過程中

  會遭到當事人的暴力抗法

  一些群眾可能認為這些

  只是維護自己利益的小磕碰而已

  殊不知這些“阻礙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

  構成妨礙公務罪

  這不淄博一女子近日就被判刑了!

  日前,淄博高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熊某(女)有期徒刑六個月。

網絡配圖 圖文無關網絡配圖 圖文無關

  案件經過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熊某在淄博高新區民祥路與工業路路口西的中鐵十局施工工地現場阻攔正常施工,施工方報警后,高新區公安分局四寶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勸說熊某通過正常渠道用合法方式解決問題,熊某拒不配合,增援民警到達現場后對熊某進行口頭傳喚,要求熊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熊某依舊拒不配合,堅持阻撓正常施工。民警決定對熊某進行強制傳喚,熊某暴力反抗,將兩名民警左前臂、右腹部等多部位打傷,后用腳踢警車前燈部位并坐到警車頂部大聲叫囂,辱罵詆毀民警。

  由于現場圍觀人員較多,熊某的行為嚴重妨礙民警執行公務,影響十分惡劣。經鑒定,熊某給民警孔某造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來源:魯中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