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報名出去旅游,同伴滑倒摔傷,旅行社卻讓我們去找景區,到現在也沒有結果,這也太氣人了。”25日,臨沂市民閆女士撥打熱線反映。

  據閆女士介紹,9月初,她和好友陳女士共約到云南旅游,報名后不久,她們就隨團出發了。閆女士說,到達后,他們就隨團活動;在第二天游覽景區時,同伴陳女士沒有注意到腳下濕滑的木質臺階,滑倒摔傷,“當時下起了小雨,景區內的木質臺階不僅濕滑還有了積水,因為沒帶傘,急著向下走,就在臺階上行走時突然滑倒了。”

  閆女士告訴沂蒙晚報記者,發生該情況后,景區工作人員趕緊將陳女士送往所在地的醫院治療,后被診斷為左手臂手腕骨折。“當時就動了手術,后來在醫院住了4天,花費醫療費4000多元,后來因為著急,我們就回來了。”閆女士說,發生該情況后,他們就與旅行社協商如何處理,“我們是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游,在景區受傷,而且受傷地沒有任何警示標志,按理說景區和旅行社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可旅行社卻說這個事情應該找景區,他們正在幫忙協商。誰知這么多天過去了,到現在也沒有結果,我就疑問,這種情況究竟誰該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對此,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稱,根據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作為景區的管理單位,負有在合理限度內保護景區內游客人身安全的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當發生特殊天氣時,景區應當提高自身的警示義務,在特殊區域加強警示標志,或者對危險區域進行封閉,以減少事故的發生。同時,作為活動的組織者旅行社,也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如果因景區管理人或旅行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游客在景區內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景區管理人或旅行社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作為成年人,遭遇雨天路滑時應該謹慎走路,如果因陳女士自己未注意造成該情況,其自身也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