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由青島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省交通廳原廳長賈學英受賄一案,在青島中院公開宣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賈學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489萬余元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

沒收保時捷豪車和5套房產
檢方起訴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賈學英利用擔任泰安市市長、山東省交通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貸款、工程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企業(yè)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489萬余元。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學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賈學英犯受賄罪,罪名成立。
賈學英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賈學英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愿意積極退繳贓款,部分贓款贓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被告人賈學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偵查機關扣押的車牌號為魯AS918W的保時捷凱宴S4806CC越野車、車牌號為魯JK5566的斯巴魯傲虎越野車依法沒收,評估拍賣后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偵查機關查封的位于濟南市歷下區(qū)經十路114號魯商泉城中心城市廣場C號樓1-517、1-518、1-519、1-520、1-521房屋依法評估拍賣,所得價款中的91.9%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剩余部分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應依法追繳款項的不足部分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賈學英當庭表示不上訴。

兩年伸手7次,向同一老板索685萬元
1953年出生的賈學英,曾先后在家鄉(xiāng)鄄城縣、菏澤市擔任領導,后來調到泰安任職,2007年3月任省交通廳廳長,2013年2月任省人大城鄉(xiāng)建設與環(huán)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辦案檢察官介紹,因早期工作原因,如今經營一家木業(yè)公司的應某20多年前就與賈學英認識,一直保持聯(lián)系。2011年3月的一天,應某突然接到賈學英電話,說急需用錢,讓準備5萬元現(xiàn)金送到他的辦公室。
應某考慮到跟賈學英已經很熟悉了,而且之前對方還幫自己孩子安排了工作,于是就同意了。隨即,應某從家里拿了5萬元現(xiàn)金,裝進一個手提袋,送給了在辦公室等候的賈學英。
一旦開了口,隨后要錢,仿佛就成了順理成章。第二次,賈學英把應某叫到辦公室,借口說自己親戚的企業(yè)資金緊張,讓應某拿100萬元應急,以后資金寬裕了再還。
賈學英提出,通過銀行轉賬給錢,同時提醒應某,用別人身份證辦銀行卡,并把辦卡的身份證復印件也給他。應某說,“當時我就感到,賈學英這不是借錢,是在要錢。”
很快,應某就辦了兩張50萬元的銀行卡,連同身份證復印件一起送給了賈學英。而這時,距上次要錢僅一個月的時間。當年5月,賈學英向應某要了30萬元;7月,要了50萬元;8月,要了200萬元;11月,又要了200萬元。
最后一次是在第二年的5月,要了100萬元。賈學英承認,自己從應某處拿過多次錢,除了85萬元現(xiàn)金外,其他都是轉賬和銀行卡,共計685萬元。
為什么一方敢要,另一方就送?用應某的話說,賈學英幫孩子安排工作,自己記他一輩子的情。“賈學英還幫我和朋友中標了工程,并說以后會再幫忙攬工程干,所以,賈學英開口要錢,我就給他。”

為擺平情人,“借”500萬買商鋪相送
賈學英四處找人要錢,除了自己揮霍外,不少都花費在了情人身上。從2001年開始,賈學英與一女人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男女關系。賈學英供述,2009年下半年,該女以到紀委舉報為名,先后讓他為其購買5間商鋪,總價款1300多萬元。
自己拿不出這么多錢,但又怕出事。賈學英稱,沒有辦法,只好找熟悉的企業(yè)家要錢。李某就是其中之一。據(jù)了解,2010年6月,賈學英親自跑到蘭州,找到正在投資工程的李某,說“我上了一個大當,有苦說不出,要借500萬元應急。”
李某長期經商,盡管當時因投資沒有太多閑置資金,但還是通過擔保貸款,分兩次湊齊500萬元,送給了賈學英。
但錢不能白送,當時,李某有一家科技公司,根據(jù)政策,多次報名申請專項資金。為了多要資金,虛構了申報材料。賈學英明知材料內容有虛假,但為了給李某申報到專項資金,仍然積極給相關部門推薦。李某說,這些年,賈學英幫自己兒子安排工作,幫忙打招呼,使自己企業(yè)順利獲得近兩千萬元資金。
在一審開庭庭審時,賈學英在當庭陳述中說,在政治生涯后期自己放松了要求,私心膨脹,僥幸心理作祟,將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淵。“對黨不忠,對父母不孝,給家人帶來了傷害。”
為避風險收錢,兒子掛名副總裁
辦案檢察官介紹,2004年,在東平縣投資食品公司的賈某,因時任泰安市市長的賈學英多次去檢查指導,彼此開始熟悉。
后賈某又投資電動汽車制造,已調任省交通廳長的賈學英,正好幫上忙。為感謝賈學英,2007年,賈某第一次送了20萬現(xiàn)金,之后陸續(xù)給賈學英送錢送物。
2011年,賈學英以兒子用錢之名向賈某借錢。賈某說,“借什么借,孩子用錢,我出就是了。”賈學英則提出,“直接給錢風險太大。”為了規(guī)避“風險”,后來,賈某給賈學英兒子做了一個虛假聘書,聘為自己食品公司副總裁,年薪60萬元,并付給其4年薪酬240萬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賈學英通過家人或讓其直接轉賬,收受賈某450萬元,用于購買商鋪。
收了錢,賈學英自然“投桃報李”。檢察機關依法查明,賈某的食品企業(yè)需要貸款時,賈學英現(xiàn)場辦公,幫其順利爭得貸款;賈某的電動汽車企業(yè)原本在廣州,后想在山東發(fā)展,找到賈學英,賈學英給相關市打招呼,幫助其順利收購相中的企業(yè);新企業(yè)成立后,賈學英以帶隊參觀、給有關部門和人員打招呼等方式,幫助賈某企業(yè)打開銷路。
賈某則先后送給賈學英共計875萬余元的財物。賈某坦言,“送錢就是為了感謝他的幫助,還為了處好關系,有事再找他。”賈學英承認說,自己曾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后來以給行賄人打假借條的名義,企圖掩蓋受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賈學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生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