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賈學英受賄案。對被告人賈學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保時捷凱宴越野車一輛、斯巴魯越野車一輛、位于濟南市歷下區的五套房屋,依法沒收或追繳,評估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賈學英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賈學英利用其擔任泰安市委副書記、泰安市人民政府市長,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在企業貸款、工程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 489.77萬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學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賈學英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賈學英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部分贓款贓物已追回,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及新聞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群眾20多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