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名詞解釋

  “過橋業務”是一種短期資金融通的一項工作,期限以6個月為限,是一種與長期資金相對接的資金業務。提供過橋資金的目的是通過過橋資金的融通,達到與長期資金對接的條件,然后以長期資金替代過橋資金。

  借“過橋業務”的“外衣”,騙了6個人2400多萬元——濟南男子張某雇人扮演銀行經理,實施了一場自導自演的騙局。騙來的錢,絕大多數都被他用來去澳門賭博和歸還賭債,以及“拆了東墻補西墻”。可紙終歸包不住火,騙局最終被戳穿。近日,濟南中院對這起詐騙案一審宣判:張某被判處無期徒刑,被他邀請來扮演銀行經理的同伙潘某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

  起訴書指控:從2013年開始,80后男子張某以支付高息為誘餌,虛構所借資金用于替他人歸還銀行貸款,可以獲得高額回報等事實,隱瞞所借資金為了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揮霍的真實目的,騙取他人資金,并用后續騙取的資金支付前期債務,張某明知這種方式最終將導致資金鏈斷裂,仍然多次騙取他人資金。2014年底,張某為了應對被害人歸還債務的要求并繼續騙取資金,讓被告人潘某冒充平安銀行工作人員,虛構所借資金都在潘某處做“過橋業務”的事實,要求被害人阿龍(化名)、崔某將資金轉入潘某銀行賬戶后,潘某按照張某安排全部轉至張某賬戶。在阿龍、崔某催要欠款或到約定的付息日時,張某將部分資金轉入潘某銀行賬戶,由潘某支付部分利息。據起訴書顯示,張某共騙取阿龍1912萬余元、潘某參與騙取876萬余元。

  據統計,2013年至2015年5月,張某騙取阿龍等6人2409萬余元不能歸還,潘某參與騙取被害人阿龍、崔某942萬余元不能歸還。2015年5月,張某潛逃,后經上網追逃,同年9月張某在重慶落網。潘某也在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

  ●演技不可謂不精湛·細節披露

  找人冒充銀行經理騙取信任 千萬余元都用于賭博和揮霍

  作為本案最大的受害人阿龍,究竟是如何上當受騙的呢?

  2014年7月,經同事介紹,阿龍與張某結識。當時,張某自稱在平安、民生銀行做“過橋業務”向其借款,200萬一周利息5萬元。聽到如此高額的回報,阿龍頗為心動。不久后,阿龍與張某簽訂了借款協議。僅到當年年底,阿龍就分11次借給張某1240萬元。

  在多次借款后,阿龍對張某的還款能力依然心存疑慮。這時,阿龍想起張某曾向其透露,和“平安銀行貸款部的經理潘某”一起做“過橋業務”。為了打消顧慮,阿龍提出要會會這位“潘經理”。2015年春節后,張某終于安排阿龍與潘某見面。當時,潘某著銀行制服、胸口掛著平安銀行牌子。潘某介紹說平安銀行發展很快,做“過橋業務”挺賺錢,和很多大銀行有合作。阿龍向潘某求證張某在平安銀行是否有2400萬元固定款項做“過橋業務”,潘某不僅表示有“過橋業務”,還證實除張某向其借的錢外,還與其他合伙人有自有資金1800萬元。

  與潘某見面不久,張某便帶著潘某以與華夏銀行有筆合作貸款業務繼續使用資金為由,向阿龍借款20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張某則在旁邊“敲邊鼓”,勸其多多支持“潘經理”。

  按照阿龍的說法,之后“潘經理”又以做“過橋業務”需要資金等各種理由向其借款,其陸陸續續又轉給潘某、張某多筆資金。張某還以在民生銀行有筆3000多萬元的“過橋業務”即將放款,以打點關系、交納保證金等理由多次向其借款。

  其實,潘某只是曾在平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做業務員,而2011年張某曾在平安易貸貸過款,兩人因此結識。2015年2月,張某表示要介紹其與阿龍認識,讓其冒充平安銀行的工作人員。作為好處,張某許諾給其支付購買房產的首付一二十萬元。對于這種做法,潘某說自己也很擔心,可當時張某卻說“這是斗智斗勇,玩人的”。后來,張某開始利用潘某的賬戶進行轉款,隨著轉款的不及時,多位債主也不斷向潘某討債。潘某都按照張某的要求,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的錢則轉給張某本人。潘某也證實,從2014年5月到12月期間,張某每月給其3000元好處費,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張某還頻繁請其吃飯、夜總會消費,基本上每周都有“夜場”,每次消費金額三四千元,都是張某付賬。

  證據還顯示,除了上當受騙的阿龍,張某還騙了多名同學。這其中,張某的同學王某被騙走74萬元。通過妹夫王某介紹,市民梁某也認識了張某,也被張某利用“過橋業務”騙走186萬元。另有受害人證實,有人曾跟隨張某到澳門賭博,來回的路費都是張某出的,張某在賭場賭的數額令人咋舌。

  法院調查發現,張某騙來的錢大部分被用于賭博和揮霍,其中在澳門消費1047萬余元,購買彩票支出16萬余元,餐飲、按摩、KTV、購物等消費309萬余元,共計支出1373萬余元。

  ●善惡到頭終有報·法院判決
  主犯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濟南中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潘某幫助張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兩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某系主犯、潘某系從犯。同時,張某將詐騙所得絕大部分用于賭博和揮霍,給被害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屬主觀惡性較大:一審判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全部財產;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萬元。目前,此案仍在上訴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