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了一起涉嫌盜竊案件。兩名男子搭伙盜竊電動轎車,涉案價值6萬余元,然而,更令人吃驚的是,其中一名嫌疑人,近20年間,因盜竊被判刑六次,而這次犯案,離他上次出獄不過十天。

  經審查,2018年2月12日至19日(2018年春節前后),犯罪嫌疑人孫某某伙同陳某某在高唐縣興隆苑小區、百盛居小區盜竊電動轎車三輛,價值6萬余元。

  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男,43歲,系東阿縣劉集鎮人。自1997年至2017年曾因盜竊先后被判刑六次,于2018年2月2日刑滿釋放。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男,37歲,系高唐縣魚邱湖辦事處人。曾因故意毀壞財物于201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7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罪嫌疑人孫某某、陳某某涉嫌盜竊罪,盜竊數額巨大,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孫某某、陳某某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尋盜竊罪,目前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孫某某、陳某某。

  現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過程中。